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贴标亮照”)。 1.凡在2013年6月4日(省工商局首次在《华商报》A7版发布《网络经营亮照公告》之日)之前从事网络经营或服务而未贴标亮照的企业,请按省工商局首次公告要求尽快到工商部门办理贴标亮照相关事宜。 2.2013年6月4日至本公告发布期间从事网络经营或服务而未贴标亮照的企业,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贴标亮照工作。 3.本公告发布后,凡从事网络经营或服务的企业,均应从开展网络经营或服务之日起90日内完成贴标亮照工作。 4.凡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企业,应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主体资格或真实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贴标亮照或加载证明个人身份真实合法的标记。 在规定期限内工商部门可免费为你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标识办理方法见附件或“陕西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关于网上贴标亮照公告》(网址:http://117.22.252.216:7001/wljgweb)。逾期未贴标亮照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特此公告。 2014年3月15日 |